01
02
03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就是俗称的“验伤”。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机构的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参照《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对人体损伤的伤情程度做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是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评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的委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参照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以及全国部分省市颁布试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其他行业伤残评定标准,对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进行法医学鉴定。人体损伤伤残等级的鉴定主要用于确定各类民事案件或纠纷中的赔偿,对刑事案件的量刑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
主要接受企事业单位、劳动管理(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的委托,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对受害人的劳动能力提供法医学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主要用于确定各种形式的劳动用工及其它相关各类民事案件或纠纷的赔偿。
法医临床鉴定
——  联系电话 020-38837575 ——
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法医学伤病关系理论,在涉及损伤、疾病共存的各类刑事、民事案件中,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为刑事处分或民事赔偿提供科学依据。人体损伤的复杂性,现行法医学标准主要都是针对健康个体(组织、器官)的,对于原来业已存在疾病或病理基础的个体(组织、器官)遭受损伤后的评定,不可能分别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有关法律精神,分清损伤与疾病的关系(有无因果关系),确定损伤直接造成的后果(损伤参与度),对于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案件的正确处理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04
视觉、听觉功能评定
听觉功能评估是对患者的听觉察知能力、听觉分辨能力、听觉识别能力和听觉理解能力进行的评估。视觉功能是眼的主要功能,其作用在于识别外物,确定外物以及自身在外界的方位。视觉功能包括:形觉、光觉、色觉等。主要通过视力、视野、双眼视、色觉检查已评估视觉功能状态。
05
误工、护理和营养时限评定
三期是指误工损失日、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评定。误工损失日是指被鉴定人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护理期限是指因损伤导致生活自理能力丧失需要专人护理的合理期限。营养期限是指因损伤导致机体代谢异常,单纯依靠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的需求,必须从其它食品获得营养的时限。适用范围:交通事故伤残、人身损害、工伤等,通常建议和伤残鉴定一起评定。
06
医疗费合理性评定
是指对伤后医疗过程中已发生的医疗措施是否符合医疗技术、操作常规、治疗原则作出的分析判断。医疗费合理性评定不使用裁判性语言,不计算具体金额,不对床位、空调、陪客等产生的费用进行评定。
07
治疗时限评定
是指损伤经治疗伤情已基本稳定,根据医疗技术、治疗原则,对必然要发生的医疗措施进行的评估。
08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通过对一个人从事体力工作的能力的鉴定,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
09
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是指对因损伤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赖他人护理的程度作出的评估。
10
医疗损害鉴定
(1)医院医疗行为有无过错,
(2)医疗过错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4)以及医疗损害所致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医疗依赖、护理依赖等。
11
13
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
对于损伤的形成物品及形成方式进行分析判别,以澄清事实、去伪存真。
12
1
鉴定委托书》或办案机关《鉴定聘请书》
2
委托方经办人身份证或工作证
3
鉴定材料接收单
4
事故认定书
【鉴定所需材料】
6
被鉴定人身份证
伤后所有病历、影像片等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