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临床鉴定指鉴定人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与法律有关的人体损伤、残疾、生理功能、病理生理状况及其他相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人体残疾等级鉴定,赔偿相关鉴定,人体功能评定,性侵犯与性别鉴定,诈伤、诈病、造作伤鉴定,医疗损害鉴定,骨龄鉴定及与损伤相关的其他法医临床鉴定等。

视觉功能
人眼察觉外物存在分辨外物细节及其色彩确定自身在外界方位并由大脑感知的能力
听觉功能障碍
由于损伤或疾病等各种原因导致听觉系统解剖结构完整性
遭受破坏,出现的听觉功能减退或丧失
医疗损坏鉴定
对医疗机构实施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
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原因力大小的鉴定
中心特色项目
鉴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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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视觉、听觉功能评定
医疗损害鉴定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评定
治疗时限评定
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
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
误工、护理和营养时限评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就是俗称的“验伤”。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机构的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参照《人体损伤鉴定标准》,对人体损伤的伤情程度做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是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对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听觉功能评估是对患者的听觉察知能力、听觉分辨能力、听觉识别能力和听觉理解能力进行的评估。视觉功能是眼的主要功能,其作用在于识别外物,确定外物以及自身在外界的方位。视觉功能包括:形觉、光觉、色觉等。主要通过视力、视野、双眼视、色觉检查已评估视觉功能状态。
(1)医院医疗行为有无过错;(2)医疗过错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4)以及医疗损害所致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医疗依赖、护理依赖等。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的委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参照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以及全国部分省市颁布试行的“人体损伤致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其他行业伤残评定标准,对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进行法医学鉴定。人体损伤伤残等级的鉴定主要用于确定各类民事案件或纠纷中的赔偿,对刑事案件的量刑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是指损伤经治疗伤情已基本稳定,根据医疗技术、治疗原则,对必然要发生的医疗措施进行的评估。
对于损伤的形成物品及形成方式进行分析判别,以澄清事实、去伪存真。
主要接受企事业单位、劳动管理(仲裁)部门和人民法院的委托,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对受害人的劳动能力提供法医学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主要用于确定各种形式的劳动用工及其它相关各类民事案件或纠纷的赔偿。
护理依赖程度评定是指对因损伤导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赖他人护理的程度作出的评估。
主要接受各地公、检、法、司等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法医学伤病关系理论,在涉及损伤、疾病共存的各类刑事、民事案件中,提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为刑事处分或民事赔偿提供科学依据。人体损伤的复杂性,现行法医学标准主要都是针对健康个体(组织、器官)的,对于原来业已存在疾病或病理基础的个体(组织、器官)遭受损伤后的评定,不可能分别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有关法律精神,分清损伤与疾病的关系(有无因果关系),确定损伤直接造成的后果(损伤参与度),对于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案件的正确处理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三期是指误工损失日、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评定。误工损失日是指被鉴定人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护理期限是指因损伤导致生活自理能力丧失需要专人护理的合理期限。营养期限是指因损伤导致机体代谢异常,单纯依靠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的需求,必须从其它食品获得营养的时限。适用范围:交通事故伤残、人身损害、工伤等,通常建议和伤残鉴定一起评定。
鉴定所需材料
鉴定时或将视具体鉴定内容等情况确认是否需另外补充材料
基本材料
伤残鉴定
√《 鉴定委托书》或办案机关《鉴定聘请书》                     √ 鉴定用途 / 基本案情                         √ 鉴定材料接收单                                                                          
委托书
   至 保险公司/派出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医调委/交调委 办理委托书,如个人委托,有风险,请知悉

证明伤者受伤过程的材料
   如交通事故认定书、工伤事故认定书等

身份资料
患者的身份证或户口本(未成年人带户口本及家长的身份证)

核实鉴定标准
①《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及《关于印发<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残疾等级鉴定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指南>的通知》(粤司发〔2023〕28 号)
②《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③《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
三选一或根据情况多选,涉及自己买保险理赔的伤残评定,需提供保险合同。

完整病历资料
(1)首次门/急诊病历; (2)截止到鉴定体格检查前的复诊病历; (3)如有住院,需提供住院病历(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病理报告单、化验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长期医嘱、临时医嘱)
        --带上患者的身份证到所有住过的医院的病案室复印 (4)所有拍过的影像学照片及其报告单(包括X 光、CT、MR、B 超等),如涉及肋骨骨折或其他情况,影像学检查需提供原始数据
        --原始数据可由伤者带上身份证及新的U 盘或刻录光盘到拍片所在地拷贝; (5)其他特殊的检查--不同损伤需要的特殊检查不同,如伤者本人不能判断,可先提供1-4 中材料,然后由我机构根据材料及查体情况通知。 特殊检查有:神经传导检测、针极肌电图、视觉诱发电位(FVEP、PVEP)、矫正视力、OCT (黄斑区、视乳头)、UBM、F-ERG、B 超、红玻璃试验、同视机检查、眼前段照相、眼底彩照、听觉诱发电位、多频稳态诱发电位、纯音测听、耳内镜、声阻抗、脑电监测、心电图、脑动脉血管造影、双足足弓半负重位侧位X 光片、肺功能、心功能、尿流动力学、直肠肛门测压等
注意:颅脑、脊髓、周围神经、视力、听力等损伤或者骨关节损伤涉及关节功能,要求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及护理依赖等级评定者,需待伤后满半年以上方可评定;查体及鉴定过程中可根据具体鉴定情况出现多次通知补充材料情况,请知悉。